典型案例一:
朱某接到某公司的推销电话,宣称只要告诉股票代码就可以预测个股未来几天走势,帮助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朱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微信群。起初群里所谓的“老师”会对朱某提供的股票进行分析,获取朱某信任后开始推荐会员服务,称可获得股票买卖点实时提示服务,并会根据行情提供个股。在免费体验会员服务期间,朱某小有获利。“老师”便不停游说朱某购买更高级别的一对一会员服务。朱某认为不能错失独家牛股机会,便通过微信向不同的公司银行账户、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转账“会员费”。期间,朱某因有亏损产生怀疑,“老师”以朱某投资心理不成熟需要继续磨练、未严格按指示及时操作错过买卖时机等理由进行安抚,并展示了其他长期缴费会员大额盈利的微信截图。因此,朱某洗脑般的陆续缴纳“会员费”50余次,累计转账50万余元。一段时间后,朱某发现“老师”推荐购买的股票都没有按照预测上涨,反而产生大幅亏损。微信群内群友陆续反映类似情况后,所谓的老师解散了微信群。朱某此时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提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相关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此外,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要求向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转账均属异常情况。在此提醒投资者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投资损失。
典型案例二:
李女士最近加入了一个投资交流群,“老师”经常在群里分享投资心得。有一天“老师”突然在群里说自己结识了一位导演,对方正在“众筹”拍电影,投资人可以像买银行理财一样参与其中,收益非常可观,投资份额有限,先到先得。李女士平时就爱看电影,怕错失良机,便通过对方提供的链接下载APP,发现好多热门电影都在“众筹”,试着投了1万元,15天后就获得了2000元的收益,且本金还能取出来,就彻底放下戒备,累计在平台上投入30万,结果资金全部打了水漂。
提示:不法分子假借众筹等金融创新名义,通过高额收益吸引资金进入平台账号形成资金池,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就无法兑现。金融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各类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投资产品,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鱼龙混杂的“投资建议”,不要通过他人提供的链接下载投资理财类手机APP,在投资之前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典型案例三:
2017年年初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房间内摆放“某某资本集团”中国境内推广与服务业务的代理授权书,伙同罪犯刘某某等通过微信、讲课、谈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某资本集团”,介绍该公司系炒外汇、理财、投资分析的合法公司,投资款用于该集团炒外汇,客户可得高息红利,经查证该“某某资本集团”投资业务并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经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介绍,投资群众通过网络登录注册为“某某资本集团”会员并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其中部分群众直接将款项汇至段某某等指定的“某某资本指定账户”。经司法鉴定审计,报案投资金额2067余万元。2021年9月,判决被告人段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示:某某资本集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给付高息回报,直接、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很大诱惑性,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群众对非法集资认识不足,投机暴富心态作祟。这也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利息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投资渠道。
温馨提示: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栏目下新增“投资者法规培训”模块,培训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系列普法微课”,方便各位同事提升学习!